15个贫困县今年先行试点
据了解,为全面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切实做好我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先行先试”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选择部分贫困地区开展“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服务模式试点工作,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看病筹资难的问题,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年选择15个贫困县先行试点,年推广到54个贫困县,实现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全覆盖。
试点范围:南宁市上林县、柳州市融安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梧州市藤县、防城港市上思县、贵港市桂平市、玉林市陆川县、百色市田阳县和右江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和金城江区、来宾市武宣县、崇左市龙州县和宁明县等15个贫困县(市、区)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具体的实施对象为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7种情形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都能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优惠政策,以下7种情形就不能“先诊疗、后付费”:1.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2.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除外);
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眼睑下垂(13岁以下儿童除外)、多指(趾)矫正等费用;
4.义齿、眼镜、助听器(顺风耳项目儿童除外)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5.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除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费等相关费用;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7.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
无需交押金也能住院治疗
符合规定要求的患者,就诊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出院时,只需承担扣除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或新农合补偿之后的个人费用部分。如果确因家庭困难,不能一次性结清的,可到所在村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并与患者签订还款协议书,逐步收回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证机构正常运行。
此外,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恶意逃费患者预警机制,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的发生。对医疗费用未结清、未按合同期限还款或恶意拖欠费用的患者,今后将取消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并列入黑名单。
“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模式流程图
▍素材来源:广西新闻网
▍综合整理:掌上防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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